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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煤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49:40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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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煤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煤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煤矿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鄂尔多斯市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煤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04〕417号)精神,规范我市境内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煤矿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煤炭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回采率,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境内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旗区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市内所有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煤矿实行从立项、可研、设计、审批、建矿到竣工验收、生产及闭坑全程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新建煤矿,不分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规模要求
1.东部、南部地区为120万吨(含)/年以上;
2.北部地区为60(含)—120万吨/年;
3.西部地区为30万吨(含)/年以上;
4.边角地区为9万吨/年以上。
(二)回采率要求
1.厚煤层(3.5米以上)不低于75%;
2.中厚煤层(1.3米—3.5米)不低于80%;
3.薄煤层(1.3米以下)不低于85%以上。
(三)机械化要求
1.大型矿井(120万吨/年以上),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70%以上。
2.中型矿井(45—120万吨/年),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
3.小型矿井(45万吨/年以下),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4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30%以上。
(四)开采工艺要求
原则上采用壁式采煤法。其中,大中型矿井以综采、综放为主,高档普采为辅;中、小型矿井以高档普采为主,壁式炮采为辅。
第四条 改扩建以及资源整合煤矿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款要求。
2007年底所有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不得低于10万吨/年,2010年底不得低于20万吨/年。

第二章 分级管理权限

第五条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含)/年以上煤矿,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煤矿,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所在地旗区煤炭管理部门上报鄂尔多斯市煤炭局,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负责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 煤矿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关闭的监管

第七条 可研规划论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煤矿
1.自筹资金新建煤矿的条件:有完整的详查、精查地质资料,资源可靠,能够满足拟建煤矿规模的储量要求和服务年限要求,可研经过专家论证可行,资金落实到位方可立项。
2.招商引资资源配置下的建矿条件: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率50%以上;投资项目签订协议后,鄂尔多斯市只办理探矿权,在1年内转化项目不落实,收回企业的探采矿权。
(二)改扩建、资源整合的煤矿
通过调查摸底,详细查明生产矿井剩余可采储量,周边待批资源以及邻近矿井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改扩建和整合方案。
第八条 设计审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矿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负责设计,同时煤矿初步设计审批前,企业法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由旗区煤炭部门提交审查申请报告文件,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接到审查申请报告文件后在60日内组织设计审查或初审,按时批复或上报。
(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资源情况及服务年限;
2.开拓以及采煤方法;
3.提升运输系统;
4.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系统;
5.地面、安全监控、环保、项目投资等内容。
(三)审查意见包括如下内容:
1.通过审查与否的;
2.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未通过审查的煤矿企业,应按煤炭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予以补充、完善;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审查。
(四)对已批准建设的煤矿,建设工程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变更时,按规定程序经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开工或私自更改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
第九条 工程管理的要求如下:
(一)鄂尔多斯市境内煤矿建设逐步实行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否则不准开工建设。
(二)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要组织旗区煤炭管理部门对已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设计是否相符、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进度能否按计划进行、监理单位是否到位等进行经常性检查。不按规定执行的,停止其施工,直至煤矿自行改正为止。
第十条 工程验收的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工程实行阶段验收制。单项工程或隐蔽工程按照季度、半年、年度或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阶段验收。
(二)项目竣工后,由企业法人按照验收权限原则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竣工验收书面文件,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申请验收文件后,按照委托或验收权限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在60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三)项目竣工后以设计审查部门批复文件内容进行验收,包括:生产能力核定;资源储量;开拓方式;设计竣工移交的工作面个数和掘进面个数是否与设计相符;工作面的装备是否与设计相符;提升运输以及井下大巷、顺槽运输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通风方式及风机选型与设计是否一致;排水系统及水泵型号和数量;供电系统是否满足设计双回路要求;矿内外通讯及井上下通讯是否畅通;防灭火、防尘系统、隔爆水棚等是否配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完善;环境保护是否实行“三同时”; 地面总平面、行政福利建筑设施、给排水、采暖供热及井筒防冻保温设施的布置是否完善等。
(四)项目竣工验收由煤炭管理部门按权限原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提供书面报告,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未通过验收的煤矿应向企业说明原因,企业要按照审查意见予以更正和完善;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验收。煤矿必须经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领取或更改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工生产,否则按非法生产处罚。
第十一条 煤矿关闭的条件与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关闭: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证照不符合规定的;
3.开采规模、机械化程度、回采率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
4.不及时参与资源整合,证照到期未通过年检的;
5.非法开采、非法转让、超层越界采矿的;
6.非正规开采的小型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
(二)监督管理权限:
1.旗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煤矿的关闭任务,并将关闭情况报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备案;有关部门吊销相关的证照。
2.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煤矿的 “三不留一毁闭”工作进行验收。
3.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关闭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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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制度文化建设 着力提升审判效率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一、立足制度文化的价值导向作用,树立质效意识

  我们深知,制度文化来自于社会实践。而制度文化一旦构建,必将对人的价值观取向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我们紧紧围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以“厚德崇业,尚法至公”为院训,加强政治学习、司法品行和廉政等制度的建设,突出抓好“三个强化”,牢固树立干警审判质效意识:一是强化干警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五学习制度,定期开展院长荐文、资深法官讲座,练兵竞赛、主题演讲、党团共建等活动,加深了全体干警对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理解,提升法官职业素养,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思想保证。二是强化品行作风制度,制定《干警司法品行建设规划》,将干警品行、形象作风纳入审判质量管理范畴,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作风投诉,在全院大会实名、实况无条件通报并扣分。坚持一年一个品行建设主题,近四年来先后开展“规范司法礼仪”,程序、实体、形象“三公正”建设,“司法责任专项教育”,“司法公信提升年”,“审判质效体系推进年”等主题实践活动,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行为保证。三是强化廉政制度,我们被省法院命名为全省法院“法官廉政建设工程”首批示范单位,工作实践中,我们通过建立50余项制度,开展一档、二案、三会、四员、五书、六进”活动[1],全方位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形成廉政制度体系,实现了“零违纪”,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纪律保证。

  二、立足制度文化的约束规范作用,推进质效管理

  我们坚持把无形的价值理念与有形的制度载体结合起来,使法院制度文化在规范管理、提升审判质效上发挥最大作用。一方面,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强化制度认同。从文化自信到文化自觉,是一个人民群众作为文化主体积极主动参与文化建设的过程。就此,我们坚持以干警为主体,全员参与制度修订,使制度的创设过程成为干警了解、认同并自觉遵守的过程。目前,包含政务、审务、党务三大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制度汇编》已成体系,其中考评细则历经3次调整完善,形成了6大管理项目、11个类别、52个子项目、近1000个节点的考核体系,涵盖了法院所有岗位、执法行为以及司法要求。通过落实公开检查、公开考核、公开比对、公开通报等规范管理措施,全院干警工作绩效状况一目了然,充分调动了干警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积极性,得到干警广泛认同。另一方面,以制度化为先导,着力实施“精品工程”,推进质效管理。文化产品要多出精品,同样,执法办案也要多出精品,基于这一认识,我们从制定制度标准、规则入手,实施“精品工程”,推进质效管理。一是打造精品卷宗。制定《卷宗评查标准》,设立评查点近400个,计分点从0.1分开始,对报结案件、发改案件、信访案件、督办案件100%评查。实行书面卷宗与电子卷宗同步比对评查,结果每月通报。近四年来评查案卷1.5万宗,目前满分卷宗非常普遍。二是打造精品庭审。制定三大诉讼《标准化庭审规则》,每年实行“一人两考”,即考核每一位法官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庭审情况,自2008年开始,已考核庭审145场,在全市法院规范庭审评比中,我院参评数量、获奖档次和比例,始终位居全市首位。三是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制定裁判文书评查规则,实行常规评查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相结合,改革裁判文书,添加印有法徽的封皮,用附页注明裁判所适用法条内容,规范裁判文书行距、字距、字体、用印等,确保裁判文书在体例格式上完全统一,得到上级院肯定和推广。近四年来,全市法院裁判文书评比11个一等奖中,我们获得8个。

  三、立足制度文化的预期评价作用,建立长效机制

  制度文化具有预期评价作用,基于这一作用,可以预期判定审判质效的好坏。为此,我们着眼长远,充分利用这一作用,积极构建审判质效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内外互动,建立审判质效管理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是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保证,这是法院制度文化题中应有之义。为此,我们坚持全覆盖、无缝隙的监管理念,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成立了审管办,专门管理案件质量指标、效率指数。同时,加强外部协同监管,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14名执法监督员。通过内外互动,相互协调,加强审判质效监督,保障阳光司法。二是正面引导,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激励机制。文化作为“软实力”,更多地体现在激励、引领上,我们针对审判管理更多的体现“管”、“考”、“罚”三大特征,加大“激励性管理”资源的投入,把审判质效作为评选先进、评价法官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近年有30人因审判质效突出得到提职晋级,实现“严管”和“激励”均衡。三是追责问效,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查处机制。我们认为,属于文化范畴的制度文化虽然有“软”的一面,但制度和机制本身是刚性的,因而,我们从责任追究入手,建立了审判质效管理查处机制,制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错案分为三个等级15种情形,实行承办人、承办部门、监察室和审委会“四级”甄别制,结果在全院大会和局域网上公布。四年来,有8起案件被甄别为二类错案,6起案件被甄别为三类错案,22人次被绩效处罚。四是坚持主题,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服务机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包括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等一切工作必须坚持的主题,为此,我们制定了《司法便民二十条》,开展预约立案、释法答疑、风险告知等一站式服务,近四年,办理诉讼保全、先于执行、诉前调解案件700余件,发出司法建议46项,采纳30项。今年我院又推出了《服务小微企业方案》,开展普法宣传、释法答疑、走访座谈等活动,快速稳妥审结涉小微企业案件200余件,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受到省市法院充分肯定。我们“审判质效体系建设经验”在鸡西日报、黑龙江法制报、人民法院报刊发,鸡西市委政法委、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做为典型经验推广。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为鸡冠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文化支撑。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在离婚率和房价一样节节攀升的今天,婚姻法的变动又一次贴着时代的脉搏。

  【案情】

  原告李倩和被告张涛自由恋爱,于2011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无固定收入,但原告李倩父母是商人,有一个富庶的家庭,婚后原告李倩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住房一套,登记在原告李倩名下,婚后不久生育一女儿张佳佳,整个家庭其乐融融。然而,幸福婚姻没有过多久,被告张涛渐渐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开始经常光顾一些娱乐场所,常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没有想到他这些“朋友”经常在烟、酒里惨有毒品,慢慢被告张涛无法自拔,瞒着原告李倩到处借钱甚至以民间高利贷来满足自己的吸毒需求。2011年过年前一天,债主上门讨债,原告李倩知道后,痛苦万分,眼泪顺着脸颊肆无忌惮的飞流而下,不到一年的时间就欠债多达几十万,导致幸福美满的婚姻失去昔日的快乐,为了挽回自己的丈夫,挽回这个家,原告李倩问其亲戚朋友借钱帮助被告还清债务。被告张涛当时也答应不再吸食毒品,但是,好景不长,只忍耐了2个月,又去吸食毒品,经常彻夜不归,对家庭不闻不问。2012年12月14日,被告张涛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年,现在广西桂林马鞍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李倩得知后彻底绝望,带着仅有四个月女儿一起回到娘家生活。2013年3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涛离婚,被告张涛同意离婚,但主张婚后原告李倩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原告李倩认为属于个人财产,法院是否应该认定该产权归夫妻共同财产呢?

  【分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产权归属及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将婚后父母出资应该理解为既包括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也包括仅支付部分购房款,对出资多少不做区分,只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就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该房产为原该李倩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出资进行区分是支付全款还是部分房款,在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下,仍认定该产权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是对原告李倩的赠与,增值部分也认定为原告李倩的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认为此案件值得讨论研究,最高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解释一》、《解释二》,而《解释三》的出台,更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但是在新法适用初期并无案例指导或个案批复等形式予以引导,如何精准的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成为关键。

  首先、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夫妻二人按揭购房的情形,与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这两种情形混为一谈,完全忽视了夫妻身份关系的的特殊性,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二种意见区分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这两种不同情形,但在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下,实质上是推定房屋产权区分为父母(以出资额)与夫妻二人(以剩余购房款项)按份共有,是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各方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进行约定。

  其次、在综合以上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也应对出资进行区分是支付全款还是部分房款,第一种情形,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李倩父母是全款出资为原告购买的房产,那么该房产就应当认定为原告李倩的个人财产,张涛无权主张予以分割。第二种情况,也是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即婚后夫妻购房父母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则该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所购房屋产权和增值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同时在分割房产时可以考虑父母所赠出资对房屋取得所作出的贡献,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予以适当多分。如果本案中原告李倩父母仅是支付了部分款项,那么离婚时,被告张涛可以主张所购房屋产权和增值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予以分割。

  最后、笔者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那个是用自己毕生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会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最初意愿,同时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财产权。笔者认为作上述理解,不但遵守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也与我物权法规定的孳息和增值归产权人所有的原则相符,同时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又考虑到父母的利益,将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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