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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49:21  浏览:8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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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存量住房的流通,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发展和完善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六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

  第三条 划拨土地上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划拨宗地出让的,从该宗土地上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出让年限为70年)、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

  第五条 划拨土地上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

  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

  第六条 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划拨宗地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卖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划拨土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转让协议;

  (三)房屋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房屋买受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与划拨土地上的第一套已购公有住房的买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载明宗地位置、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出让截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中载明住户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和权益、土地出让价款等,注明其权利义务源于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由买受人签收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土地出让价款,即可视为签订了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作为买受人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来源文件。

  第八条 依法签订《出让合同》(或签收《通知书》)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双方持《出让合同》(或《通知书》)、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等材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向买受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应当以简明、直观的图、表等方式按等级或区域公布基准地价及有关修正系数,以方便房屋买卖双方能自行概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数额。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划拨土地地上房屋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证已变更的),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视为享受公有住房的主体,该类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的上市交易按首次上市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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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001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5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石孙   丁关根   于永波(满族)      于淑珍(女)
  马开明(彝族)      马 军   马启智(回族)
  王云龙   王云坤   王乐泉   王光英   王 刚
  王兆虹(女) 王旭东   王 克   王怀远   王宋大
  王忠诚   王 涛(女) 王家福   王维澄   王朝文(苗族)
  王瑞林   毛如柏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亢龙田
  尹克升   甘子玉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克俭(藏族)      叶文玲(女) 叶叔华(女) 田玉科(女,土家族)
  田纪云   史来贺   白成亮(哈尼族)     白恩培
  令狐安   冯之浚(回族)      冯苏祥   成思危
  曲格平   朱开轩   朱清时   朱添华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汉章   刘亦铭   刘志艳   刘 玠
  刘明祖   刘 珩   关广富(满族)      江泽民
  许嘉璐   孙鸿烈   严义埙   杜青林   李长春
  李兆焯(壮族)      李伯勇   李明豫(女) 李泽民
  李建国   李经纬   李玲蔚(女) 李铁映   李梦九
  李淑铮(女) 李登海   李瑞环   李 蒙   李 鹏
  杨长槐(侗族)      杨正午(土家族)     杨国庆
  杨 忠   吴长淑(朝鲜族)     吴阶平   吴官正
  吴康民   吴瑞林   吴德馨(女) 邱健行   何厚铧
  何鲁丽(女) 何椿霖   邹家华   汪家镠(女) 沈辛荪
  宋德福   张丁华   张万年   张立昌   张健民(满族)
  张帼英(女) 张绪武   张皓若   陆佑楣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勒布斯拜·拉合木(哈萨克族)
  陈光毅   陈丽龄(女) 陈奎元   陈铁迪(女) 陈难先
  陈章良   陈焕友   陈滋英   奉恒高(瑶族)
  范敬宜   林永年   林 墉   岩 庄(傣族)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光召
  周 强   孟富林   赵志浩   胡亚芳(女,高山族)
  胡光宝   胡锦涛   柳随年   侯宗宾   姜春云
  姜恩柱   洪绂曾   热 地(藏族)      贾庆林
  顾秀莲(女) 顾昂然   顾诵芬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徐有芳   高德占   郭振乾   陶驷驹   黄 菊
  曹 志   曹伯纯   常沙娜(女,满族)    尉健行
  彭珮云(女) 彭楚政(土家族)     董喜海   蒋正华
  蒋洁敏   惠永正   程思远   傅全有   傅铁山
  舒惠国   童 傅   曾庆红   曾建徽   曾宪梓
  谢世杰   谢铁骊   虞云耀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滕 藤
  颜龙安

秘书长
  田纪云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退休职工疗养问题的复函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退休职工疗养问题的复函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今转去包头钢铁公司工会询问退休职工是否可以享受疗养的问题,请你们处理。我们认为职工疗养院(所)原则上只收在职职工疗养。但对因工残废和患职业病的退休职工以及个别退休职工患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介绍需要去疗养的,如果企业行政认为必要派送退休职工,又能负担其
疗养所需经费时,疗养院亦可按特殊情况予以照顾收容。



198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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